以案释法:延边州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判了!

时间:2022-11-28 来源:珲春市融媒体中心

  8月1号上午8时许,正值居民出行高峰节点,被告人王某、赵某在珲春市某小区6楼,对6楼某房屋从事拆卸柜门、地板等工作时,为贪图一时方便,在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将木板等建筑垃圾从六楼窗户抛掷至楼下公共区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审理,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赵某构成高空抛物罪,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庭审现场被告王某、赵某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表示自己缺乏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非常后悔当时的不当行为,并始终表示认罪认罚。

  市人民法院提醒: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