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从3月15日起《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餐饮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收费的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餐具;
(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加收费用;
(四)设置最低消费;
(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六)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对以上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惩处力,对防止此类消费纠纷发生、促进此类消费纠纷和解将起到了积极作用。
(珲春融媒 编辑 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