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关于严厉打击月亮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4-01 来源:珲春广播电视台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边合区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边合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月亮河河道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污染,严厉打击影响河流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物。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暗管向河道内偷排偷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物。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水产品解冻冰、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各类废弃物,禁止私自倾倒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河流水体。

       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放牧养畜,防止农业废水、养殖废水污染河流水质。

       5.对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河流问题,边合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置,及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刑事责任。

       6.边合区管委会对于有效举报有关污染河流生态环境行为现象线索的单位及个人给予200元至2000元现金奖励。

       7.法律责任

      发现单位或个人在河道内私设污水排污口、私设暗管向河道内偷排偷放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整治工作。

      发现单位或个人在河道周边以及河道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如产品解冻冰、废布条、废弃包装物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整治工作。

      发现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整治工作。

      发现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工程建筑垃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整治工作。

监督举报电话:0433-7611005   13844351111


       特此通告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