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的提醒书
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畜牧局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1号)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交易监管工作,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现特做如下提醒: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及公告要求,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
二、本提醒书发出后,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内容,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欢迎通过 12315 热线举报。
2020年 1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