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防范疫情输入,全力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延边州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州公安机关“冬季百日攻坚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脱、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名义,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公民个人经济、财产、名誉损失的;
(七)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疾病假疫苗、假药、劣药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故意隐瞒疫区行程轨迹的和编造、改写变造疫区行程码及核酸检测结果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延边州公安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