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关于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珲春市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集体审议,同意珲春市海源工贸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详见附件)的申请,自申请有效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珲春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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