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公安局提醒:
购买烟花爆竹需实名登记,记得带身份证!
日前,珲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告》指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贩卖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零售单位严禁销售A、B级产品和假冒伪劣等三无产品。需特别注意的是,烟花爆竹购买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购买烟花爆竹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有销售资质的正规网点进行购买。
《通告》指出,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通告》建议,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场地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复审:孙 琳
终审:陈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