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季防火期管理期限
珲春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4月20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划定
珲春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国有林场、旅游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林区及林缘1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全市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进行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吸烟、野炊、生火取暖、儿童玩火、烧秸秆等用火行为。
(三)机动车司机、乘客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附近向车外抛掷烟头或其他火源。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珲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25年3月14日
初审:金松延
复审:金鑫
终审: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