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珲春市清雪期间
机动车辆管控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冬季清雪工作,保障道路通畅、交通安全,珲春市将在降雪期间对市区机动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在降雪及清雪作业期间,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车主,应在车辆前风挡明显位置留置联系电话,随时按照清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
2、清雪作业期间,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如驾驶员不在现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移动车辆影响清雪工作的,由珲春市交警部门对车辆强制托离现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凡在市区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上乱停放的机动车辆(包括重型和大型挂车、机械作业车辆、长期停放的“僵尸车二手车、汽车租赁等车辆),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驶离,不得占用城市公共资源。逾期不驶离以及联系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处理的,将对车辆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移至指定地点停放,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4、实施清雪作业期间,过往车辆应当确保安全,主动避让清雪人员和作业车辆,保证清雪作业有序实施。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清雪作业期间,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造成的刮碰由机动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珲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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